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推荐工作,确保推免生的遴选质量,根据《3522路线检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察学生整体表现,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作出评定,并以此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学术活动、各类竞赛和社会服务工作,全面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组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综合素质成绩评定工作。
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构成。
遴选工作设专家审核小组,专门负责对推免申请人提交的加分材料进行审查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答辩,其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遴选工作设受理异议申诉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年级辅导员组成。
遴选工作的联络人为学院教务办秘书担任。
第四条 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15分。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项目分为科研与创新能力、奖励和社会工作三部分。
第六条 科研与创新能力部分,加分上限为8分。其中包括论文与科研项目类、专业学术竞赛与双创竞赛类等,论文类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赋分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奖励部分,加分上限为4分。主要包含非学术一般性奖励、文体活动和竞赛奖励两大类。具体赋分标准见附件。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中不能确定的事项,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
第八条 社会工作部分,加分上限为3分。主要包含申请人担任学团工作、校院刊物编辑工作、服兵役、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志愿活动、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要求申请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履职不当,或任期不到一年的,不予加分。具体赋分标准见附件。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中不能确定的事项,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
第九条 其他未列事项,经过推免遴选工作小组会商定,可以酌情加分。
第十条 获奖证书、创新项目、学术文章等均应提交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原件,否则不予加分。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所有加分项的支撑材料,申请人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奖励、竞赛等级别的判断,以加盖的公章为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过程涉及的重大争议,由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集体商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级开展推免工作起施行。
附件:
3522路线检测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细则(试行)
根据学校《3522路线检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5分,分为科研与创新类、奖励类和社会工作类三个部分,各部分加分上限分别为8分、4分和3分。
一、科研与创新能力部分
该部分加分上限为8分。其中包括论文与科研项目类、专业学术竞赛与双创竞赛类等,论文类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发表专业相关学术研究论文
在南大核心期刊上(CSSCI)发文:第一作者,6分/篇,第二作者,3分/篇;
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文:第一作者,4分/篇,第二作者,2分/篇;
在普通期刊上发文:第一作者,2分/篇,第二作者,1分/篇;
在报纸上发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文:6分/篇;中央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发文:4分/篇;省部级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发文:3分/篇;其他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发文:1分/篇。
注:1.在学校学生学术刊物上发文:第一作者,2分/篇,第二作者,0.5分/篇,累计总分不超过2分;
2.上述论文若系作者与其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其本人的合作成果,不予计分,但可作为参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所有论文应提交查重报告,重复率应当低于20%;
4.所发论文的篇幅应不低于3000字,报纸论文不能少于2000字,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报纸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论文应不低于800字;
5.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发表时有效的目录为依据;
6.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论文和用稿通知;
7.发表在没有公开刊号的特定期刊或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认定;
8.在报纸上发表的新闻报道、文艺作品、人物访谈等非学术文章,参照本《细则》第二部分认定。
(二)主持参与科研项目类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主持人依次计分4、3、2,参与人依次计分2、1.5、1;
获得处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和参与人分别计1、0.5;
参与老师的各种横向与纵向课题,排序在课题完成人前六名者(含项目主持人在内),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参与人依次计分2、1.5、1、0.5。
以上项目如未结项,分别折半赋分。
(三) 以学校或者学院名义参加的专业学术竞赛、学术征文活动
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参加各类专业知识竞赛、学术征文竞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处院级依次最高计分4、3、2.5、1.5。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4、3、2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3、2、1.5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2.5、1.5、1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5、1、0.5分。
注:1.参加本学院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活动,视同校级;
2.上述学术竞赛中,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3.获得上述各项奖励的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计分,其他作者(或成员)在完成人前5名内,按相应分值的50%计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予计分,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奖励部分
该部分加分上限为4分。主要包括非学术一般性奖励、文体活动和竞赛奖励。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 非学术一般性奖励
在校期间在党团活动、社会实践、心理健康、非学术类征文比赛、三好评优、奖学金评选、五四评优等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表彰,可按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处院级依次最高计分3.5、2.5、1.5、1。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3.5、2.5、1.5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2.5、1.5、1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5、1、0.8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0.8、0.5分;
注:1.参加本学院举办的相关活动获奖的,奖励视同厅校级;代表本学院参加其他学院或职能部门举办的相关活动获奖的,按处院级奖励计分;
2.上述获奖中,同一成果多层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3.国家奖学金参照国家级标准奖励,励志奖学金与社会奖学金参照本条款中处院级奖励标准计分;
4.以上奖励若为团队项目,如优秀基层党组织、优秀社会实践队、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等,总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4人及以上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50%;
5.参加民间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不予计分。
(二)文体活动和竞赛奖励
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文体竞赛获奖,按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处院级依次最高计分3、2、1.5、1分。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3、2、1.5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2、1.5、1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5、1、0.8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0.8、0.5分;
代表学院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文体赛事或活动,0.5分;参加学院举办的文体赛事,0.2分。同级各项活动均不累计。
注:文体活动和竞赛属于团队获奖的,团队成员4人及以下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5-2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2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篮球、足球、排球三大项目,成员均可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中不能确定的事项,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
三、社会工作部分
该部分加分上限为3分。主要包括承担学团工作、校院刊物编辑工作、服兵役、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志愿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等。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学团工作类
担任校团委兼职副书记、副部长,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声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2分;
担任校院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学院团委兼职团干部,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班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心理委员,1.5分;
担任校社团负责人,1分;
注:1.以上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者,列出全部任职项目,只按最高分项计分一次;
2.按前三年所担任的职务计分,不累计。
3.申请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以上标准计分;如履职不当,或任期不到一年的,不予加分。
(二)编辑工作类
担任在校院备案的学生刊物主编、副主编,2分;
担任在校院备案的学生刊物编委会成员和编辑(含责任编辑、编辑、见习编辑),1分。(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三)服兵役类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一年以上者,3分;未满一年者,不予计分。
(四)国际组织实习类
在校期间前往国际组织参与实习,遵守实习纪律,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的,3分。
国际组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网公布的国际组织列表为准。
(五)志愿服务和其他社会工作类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1分;
参加政府组织的志愿活动,1分;
担任智慧团建的岗位负责人,1分;
担任校聘校友联络员,1分;
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有关科室的学生助理,1分;
参与学院基层社会治理研究会,1分;
担任学院辩论队领队、篮球队队长等院内社团负责人任职1年以上(含1年),第一领队,1分;第二领队,0.5分;第三领队不计分;
注:申请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以上标准计分;如履职不当,不予加分。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中不能确定的事项,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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